工傷傷殘鑑定申報時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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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申報時限規定是什麼

工傷傷殘鑑定申報時限規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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