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數月還能要求對方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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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數月還能要求對方賠償嗎

夫妻離婚數月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賠償損害。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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