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賬該如何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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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賬該如何核銷

中間歷經1992年、1994年、1998年的幾次修訂。按照這些規定,除借款人破產、死亡或意外事故外,其餘認定要經國務院的批准,才能核銷。目前呆賬核銷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2001年發佈的《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管理辦法》中規定:可核銷的呆賬包括債權和股權,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股息),息隨本清;明確“賬銷案存”、繼續追索的概念和要求;確定以法院執行終結裁定書、破產終結裁定書、工商局註銷企業營業執照證明等法律要件作為呆賬核銷的主要依據。2002年為了增強國有銀行的競爭力,財政部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加大了呆賬財務管理辦法的改革力度,採取了以下三項措施:第一是放寬呆賬核銷的條件,只要是金融企業,按照法律程序不能追回的貸款,都可以由企業自主界定為呆賬並及時核銷。第二個措施,是提高呆賬準備金的具體比例,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國際上通行的制度確定呆賬的基本比率,最低不低於1%,最高是100%。第三,允許金融企業對符合條件實際核銷的呆賬從税前具實列之。修改後的呆賬核銷政策讓商業銀行能夠更加準確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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