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永久抗辯權有哪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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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永久抗辯權有哪些原因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

引發永久抗辯權的原因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責任。

2、已過時效期限:此處所指的時效乃指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

3、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它是指受害人和責任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協商一致,同意免除責任人的責任。協議免責有事先免責和事後免責。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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