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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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2)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

(3)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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