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管轄是怎麼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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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管轄是怎麼確定的

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二)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三)被告被勞動教養;

(四)被告被監禁;

(五)被告均被註銷城鎮户口。

三、下列情況適用離婚訴訟管轄特別規定: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案件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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