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戒毒到期怎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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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據《戒毒條例》第14條可知,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自報到之日起3年為社區戒毒期。
其次,依據該條例第23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但實踐中,公安一般不會主動解除,需要當事人去找社區和公安機關開具期滿證明,然後拿着證明去找當地派出所,請求派出所開具解除社區戒毒的證明。之後憑解除社區戒毒的證明,可以要求派出所撤銷該條例第7條規定的動態管控。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法律依據:
《戒毒條例》第二十三條
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