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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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制史

1、唐朝中央政府的體制沿用隋朝的三省六部制,三省是指中央政府的三個中樞機構中書省、門下省與尚書省。

2、中書省傳承皇帝的命令,草擬詔書,經門下省審核駁正後,交皇帝批准,尚書省負責執行皇帝詔敕和經皇帝批准的各項政令。

3、三省的長官集體出任宰相,三省的職權明確劃分,各有分工,互相制約,尚書省下設六部,即吏、户、禮、兵、刑、工六個中央行政部門。

4、吏部掌職官的任命、考課、管理等,户部掌户籍與財政收入管理等;禮部掌祭祀、禮儀、教育、科舉等,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的選授、考課、武舉、軍事行政等,刑部掌大理寺審理案件的複核以及京師百官的案件會審等,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及農、林、牧、漁業等,六部各有四司,分掌有關行政事務。

5、三省六部制的確立和完善,表明封建行政體制走向成熟化與定型化,對後世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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