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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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產糾紛

分家析產是由於家庭成員家庭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由此引發的糾紛稱為分家析產糾紛。

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確定分家析產協議,屬於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生效。另外,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後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後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採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分家析產協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產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於不動產或準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户、變更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後不及時做過户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將來反悔不願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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