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通知發出後可撤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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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簽通知發出後可撤回嗎

一般情形下,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到達相對方,且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因素,又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另外,因為合同到期時,勞動者有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不需要單位同意。因此,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一旦到達單位,勞動者就不得再撤銷,雙方勞動關係即刻解除。

但是如果勞動者寄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後,又以傳真形式發出了撤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的傳真信,且傳真先於平信到達公司。此種情形下,依照《合同法》第17條關於“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的規定,勞動者以傳真形式發出的“撤銷通知”先於或者和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同時到達公司都構成對辭職要約的撤回。此種情況下,公司仍執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的,勞動者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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