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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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2週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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