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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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

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範圍不同:海洋法系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屬於大陸法系的除法國、德國兩國外,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非、拉部分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擴展資料

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本質形式不同: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海洋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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