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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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有哪些規定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並由口岸進口食品衞生監督檢驗機構進行衞生監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

進口食品監督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接受報驗、衞生學調查、現場監督、採樣送檢及留樣、綜合評價、對外出證、資料歸檔。

進口食品收貨人在進口前應準備好貨物的品質證書、產地證、安全衞生證書、農藥及熏蒸劑、添加劑使用證明等單據,在貨物入境申報時,須將這些單據與其它貨運單據及商業單據一同提供給檢驗檢疫機關。進口預包裝食品時,應提前印製中文標籤,其內容應符合《食品標籤通用標準》之規定。

進口動植物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在簽定進口動植物產品合同前必須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獲批准後,輸入動植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方可對外簽定合同,並在簽定合同時將我國的法定檢疫要求列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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