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年滿18歲是否還有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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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年滿18歲是否還有監護人

在我國年滿18歲沒有監護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除非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情況下才有必要設立一個法定監護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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