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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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徵地補償標準

林地徵地補償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一條,徵用、佔用林地,按照下列標準支付林地補償費:

1、用材林地,按照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用材林地平均年產值是指林木主伐期產材量除以主伐期所得平均產量的實際價值;

2、苗圃地、有收益的經濟林地,按照前3年平均年產值4至5倍補償;尚無收益的經濟林地,按照有收益經濟林地補償標準的50至70%補償;

3、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按照用材林地補償標準的20%至70%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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