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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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根據2006年頒佈的《新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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