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能重新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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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能重新鑑定嗎

傷殘鑑定程序分為自行委託和雙方申請法院鑑定。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託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鑑定結論的證據並且重新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准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這樣帶來的後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得出鑑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鑑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如果能夠對缺陷鑑定結論,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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