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出生證明需要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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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出生證明需要什麼證件

辦理孩子的出生證明所需要的證件有:1、母親分娩的醫院出具的出院結算單,或者是醫院簽發的接生情況證明。2、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和户口簿原件和複印件。3、有關單位簽發的準生證。4、辦理孩子出生證明前父母雙方應該想好孩子的名字。5、帶上有關材料到當地的婦幼保健院辦理出生證明。如果孩子出生後超過一年沒有辦理,要先進行親子鑑定。

法律依據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後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證明材料:(一)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二)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旁證為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複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證明材料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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