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新生兒出生證明需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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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新生兒出生證明需要什麼

辦理新生兒出生證明需要以下材料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2、該嬰兒與其父母親自關係的旁證:

(1)具有鑑定資格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2)助產機構出具分娩證明,並有接生人員簽字和助產機構公章。

(3)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和當地居民委員會或機構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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