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自願聲明及承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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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自願聲明及承諾是否有效

自願聲明及承諾系當事人一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該承諾書應視為當事人一方對離婚時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所做出的承諾,對當事人一方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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