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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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債權債務和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離婚協議雖然是你情我願、簽字履行,但離婚協議卻與一般的合同不同,離婚協議並不是普通的合同關係,是涉及人身關係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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