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領結婚證要婚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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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領結婚證要婚檢嗎

法律規定領結婚證婚檢是自願的,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國婚姻登記取消了強制婚檢,以後婚姻當事人是否婚檢採取個人自願,政府提倡婚檢、婚檢有利於當事人。以後男女辦理結婚證的,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記處登記領證。由於檢查沒有針對性,這就造成婚檢中存在檢查項目多、收費高等問題,羣眾反映強烈。因此,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尚未明確的情況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如果結婚當事人從雙方健康的角度考慮,可以自願到醫院檢查身體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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