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擁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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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擁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由此可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單位擁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這主要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當單位擁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時,作者只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沒有權利將作品許可他人使用。

第二,完成該職務作品的作者擁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通常這種情況下,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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