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訴訟時效的補救對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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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訴訟時效的補救對策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超訴訟時效,在起訴到法院後,若對方以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會依法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是為了督促債權人積極履行自己的權利。一旦意識到債權將要超過訴訟時效,也應該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得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

對於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權人可以採用簽訂債務安排協議、貸款重組等方法恢復時效,或更新債權關係,降低資產的時效風險。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19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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