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過了5年了還能領失業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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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過了5年了還能領失業金嗎

失業五年了不能在領取失業金了。應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後六個月內辦理領取失業金。

即使當時已經辦理領取失業金的,已經過了五年了也不能再領取了,因為領取失業金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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