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他人名聲能定義為誹謗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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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他人名聲能定義為誹謗罪嗎

誹謗罪定罪需要滿足一定的構成條件,具體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其虛構的內容嚴重影響到自身的生活,可以保存相關證據申請法律援助或尋求律師幫助,同時也可以報警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根據《刑法》第246條: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該罪構成條件有: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即可構成誹謗罪;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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