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户口必須在一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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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户口必須在一起嗎

結婚户口不是必須在一起的,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的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另外,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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