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獨任制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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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獨任制的適用範圍

獨任制審判是指由一名審判員獨自對案件進行審判,並對自己承辦的案件負責的審判制度。獨任制是相對合議制而言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獨任制是由一名審判員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

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對於案情重大、複雜、涉及面廣、爭議較大的案件則不屬簡單民事案件不能獨任審判,而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案件,同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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