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公民的財產造成了損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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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公民的財產造成了損失誰負責

所謂徵用,是指因搶險、救災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暫時性地使用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行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由此可見,國家徵用公民財產雖然是無償的,但在使用後,應當歸還被徵用人,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還應當給予補償。因此,徵用公民的財產,造成了損失的,國家應當負責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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