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的法人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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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法人分類如下:
1、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2、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3、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4、非法人組織,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