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人分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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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法人分為哪些

民法總則法人分類依據《民法總則》

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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