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追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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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追認的形式

常見無權處分的追認權的形式有以下兩種:

1、明示:一般認為,追認一般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明示的方式是行使追認權的最典型的形式,如通過語言、文字的或其他方法直接的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權利人的意思即可。至於是否採用特定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默示:即權利人不使用話語,而使用某種具有特定的、法律行為意義上的符號。這種情形可以是約定,也可以是交易習慣,這種可推斷的意思效果與明示的效果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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