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上訴離婚的程序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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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上訴離婚的程序如何辦理

女方上訴離婚的辦理程序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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