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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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如何辦理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放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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