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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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什麼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並且長期共同生活(含長期或者階段性在外務工)的成員。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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