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口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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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失蹤人口,需由利害關係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