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機關屬於行政仲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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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這兩種行政機關屬於行政仲裁機關。
在我國,仲裁機關有以下類別。
1、商事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是社會組織。不屬於行政機關。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屬於行政機關。歸人社局管理。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屬於行政機關。歸農業局管理。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49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50條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51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