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質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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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