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返還與留置權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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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返還與留置權的概念是什麼

(一)遺失物返還,是指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在遺失其財物後,請求拾得遺失物的人或者其他佔有遺失物的人予以返還。

(二)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112條其中內容,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的一種權利。是拾得人的一種特定情況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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