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拍賣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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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拍賣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方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因此如果想要申請執行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應當對擔保人提起析產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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