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失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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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失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夫妻一方財產。因為精神損失費是公民的人格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賠償,應當歸受害人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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