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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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一、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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