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定的民法總則的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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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的民法總則的姓名權

民法總則對於姓名權有以下規定:《民法總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2、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

3、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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