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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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有哪些程序

分為自行委託和雙方申請法院鑑定。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託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

有足夠反駁鑑定結論的證據並且重新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

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准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

這樣帶來的後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得出鑑定結論,基本都能被要求重新鑑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如果能夠對缺陷鑑定結論,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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