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請重新鑑定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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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申請重新鑑定有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申請重新鑑定的規定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鑑定人鑑定的,應當由鑑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鑑定人身份。

重新鑑定指司法機關或當事人(或辯護人)認為原鑑定或補充鑑定的依據不充分,對結論不滿意,或鑑定人之間意見不一致,可將原鑑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請新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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