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賭博行為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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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賭博行為怎麼處理

一般的賭博行為與賭博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屬於賭博行為,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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