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是什麼時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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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是什麼時候做

傷殘鑑定一般在治療結束後進行,這樣可以進一步保護傷者的權益,保證傷殘鑑定的準確性,也可以保證鑑定結束後,不會因新的傷害而放棄先前的鑑定結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傷者一定要及時救治,否則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傷殘,會影響鑑定結果。通常情況下,多數案件可以由受害方進行法醫鑑定,也可以供受害方與法院協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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