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需要證據才能抓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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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時,需要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才能實施抓捕行動,反之,就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1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