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公有住房時承租權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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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公有住房時承租權怎樣認定

徵收公有住房時承租權認定方法如下:

(1)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採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的繼承。

(2)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屋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補償款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向另一方做出補償。

公房承租權是一種兼具債權和物權性質的複合型財產權利。在公房承租人生前所在單位以該公房承租人的名字出具放棄產權證明後,該公房拆遷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費可以參照法定繼承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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