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不回家可作為離婚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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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不回家可作為離婚證據嗎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一方長期不回家可以作為離婚的證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一方長期不回家可能會導致感情破裂,屬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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